IFS Cash & Carry
在审计现购自运商场与批发商时 使用IFS -国际食品标准的指导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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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S第一章: 企业责任IFS要求事项对于整个企业均适用并且还应进一步转化到散装货物的运作流程中。 对于具有分公司结构与中央调控体系的企业,将对其掌控每个分公司的体系进行集中评审,而且每个分公司内必须具备相应的可核实性。 IFS第二章: 质量管理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 无论如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案必须对散装产品的操作处理与包装产品的物流运作有区分地予以说明。文献资料的汇编范围以及自检系统应与(较低的)加工深度相符。 IFS第三章: 资源管理在培训方案中应证明对散装物品处置以及(干燥物品)物流运输中的风险作出了不同的考虑。根据欧盟关于食品卫生的规章第 852/2004附录2的条款规定,原则上应履行培训的义务。除此以外适用的条款还有易腐烂产品处理的法定培训要求(食品卫生规章第一章第4条)以及传染病防治法第43条规定的指导义务。 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业与工作区域的不同制定出相应不同的卫生方案 (防护服, 手卫生问题以及手套的操作使用)。 IFS第四章: 生产过程合同审查: 在批发贸易中,合同通常是在采购期间的某一时刻由客户在现场直接或在交/送货时签订的。合同的审核同时进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应用合同审查的具体指标(必须在审计时说明理由)。 产品规格明细: 在自选批发商场的新鲜商品区,工作人员必须具备对产品的规格明细提供信息咨询的能力。在干燥物品区仅涉及最终产品/成品, 原产品与半成品通常不需要具体的规格明细。 配方: 只要不进行产品的加工,就不存在有配方,那么这个标准也就不适用 (不适用时必须说明理由)。 产品开发: 在产品的处理过程中通常不进行产品的开发(不适用时必须说明理由)。 采购: 在自选批发市场内,采购业务基本上由企业的采购部门完成。从IFS意义上来讲的商品供应商就是向采购组织部供货的生产商。那么,IFS的技术要求应该在贸易分级责任制的框架下去看待。选择供应商的规范标准应遵循各企业的质量政策(例如:关于认证的要求事项)。 杂质、金属、碎玻璃与木质: 在干燥物品区域通常不存在由于杂质带来的不良影响。在散装物品区域应根据IFS-技术要求把建立于风险基础上的应对策略 -“降至最低限度”- 付诸实施。这儿尤其应该对由碎玻璃导致的危害进行分析。只要不存在加工工序,通常就不需要探测器 (必须说明理由)。 运输: 若批发贸易还包括有产品的发货业务,那么就必须满足运输方面的技术要求。若没有运输服务方面的业务,那么与此相关的标准则不适用 (不适用时必须说明理由)。 过程验证: 只要不存在根据特殊配方进行原产品的加工包括重做/再加工,那么与此相关的标准则不适用(不适用时必须说明理由)。 可回溯性/塑源性: 在批发贸易中必须确保各环节直至客户的可回溯性。其中并不需要在溯源中证明记账的精确性,但企业必须采用便于理解的方式阐述它是如何建立商品进货与向客户发货之间的关系的。而且必须是永远有据可查的。 变应原/过敏原: 在包装产品的操作处理区不会产生过敏原残留物的风险。而在处理敞开的商品时,可能会发生过敏原通过表面传染的风险(例如带芝麻的焙制食品)。对于超出德国新食品与饮食用品法第3条第3点规定意义上的处理方法 (例如用腌泡汁腌制)可能会增大过敏原传染的风险。 IFS第五章:过程控制,校准: 这些规范标准对于冷冻链的维持特别重要。 实验室分析: 对于实验室分析的技术要求在包装产品的操作处理方面不一定适用(不适用时必须说明理由)。在未包装产品的处理方面,实验室分析的必要性必须在风险分析中予以阐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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